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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谢旺江)2022年以来,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罪行为为抓手,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绩持续位于全国前列。
4月25日,2023年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系列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202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转交线索:在互联网传播的《四海》等5部春节档影片的高清晰盗录版本盗录自云阳县某电影院。云阳县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专案工作组。2月7日行政立案,由县文化执法支队调阅影院监控录像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笔录调查,同步开展远勘。2月15日该案移交云阳县公安局做进一步侦查。经侦查,发现童某某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工具将盗录的影片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至湖南、黑龙江、湖北等地。经多地取证,云阳司法机关依法对童某某实施监视居住。10月2日,经中影万嘉云阳店举报,童某某在购票入场观影时再次实施盗录行为。在云阳县文化执法支队和云阳县公安局的共同侦办下,成功掌握童某某盗录影片并传播牟利的违法罪事实和相关证据。2022年11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对童某某实施逮捕。2022年11月15日,云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9日,云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12月1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被告人童某某侵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五万肆仟伍佰元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三星电脑硬盘一个,电脑内存条一个,苹果手机一部,索尼相机一台)。
2021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的指导下,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联合区文旅委成功破获“4.21”销售盗版幼儿教辅图书案,在重庆大渡口、广东深圳两地捣毁印刷、仓储、销售窝点4处,抓获罪嫌疑人3名,查获12种盗版幼儿英语启蒙绘本4.5万余册,盗版印刷设备一批,涉案金额400万余元。经查,2019年以来,罪嫌疑人冯某龙、冯某凤(系兄弟关系)在深圳光明新区设立制假窝点,伙同姚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销售9家世界知名出版社出版的12种幼儿英语启蒙绘本图书。姚某在大渡口某地注册成立贸易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从深圳冯氏兄弟处购进各类盗版图书,通过网店以正品“优惠”名义对外销售牟利。
2022年4月26日,该案罪嫌疑人姚某、冯某龙、冯某凤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022年3月4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潞玉13”杂交玉米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授权号已于2015年5月1日终止,处于品种权终止状态,涉嫌经营假冒授权品种。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从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潞玉13” 杂交玉米种子共600kg(1kg/袋),支付该批种款10000元。共销售该批种子520 kg,获销售收入10460元。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收回种子,未造成恶劣影响,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潞玉13”玉米杂交种子80kg、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6月,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压缩机,其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经查,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比泽尔”作为其企业字号,已被制冷行业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作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明知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进行销售,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9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2022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汇同区公安分局通过前期研判梳理,发现一条涉嫌制售假药的案源线索。根据案源线索,执法人员在南岸区天文街道某公交枢纽站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蓉正在现场经营大量不明“草药”“咳喘药”等药品,现场摆放有“某某家族十代人祖传秘方”等涉嫌“神医神药”宣传展牌,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根据杨某蓉提供的进货渠道线索,执法人员在其上家杨某福、夏某某等人处查获大量“苗药”“咳喘药”等药品。上述药品经抽样送检,均添加有处方药成分。经查,当事人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假药的行为,违法了《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对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5月26日,区局根据夏某某等人提供的问题线索,联合区公安分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某某正在现场生产不明药丸、药粉,执法人员对现场的不明药丸药粉及打粉机、滚筒、烘干机等涉案制药工具依法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吕某某涉嫌无证生产假药的行为,违法了《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对吕某某立案调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累计扣押上述4名当事人涉案药品共计2000余公斤、药品标签说明书1.28万张、涉案制药工具11套。
因该系列案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已将上述4起案件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罪团伙成员包括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吕某某在内共计8人。2023年3月6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被告人叶某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廖某娟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吕某钟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廖某娟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叶某权所退违法所得1152095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78283元、吕某钟所退违法所得35000元、周某所退违法所得10000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工具、销毁扣押假药及半成品。
案例6:查处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侵“洞子”及“洞子老火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第3278749号“洞子老火锅”图案商标均是王蔓莲在第43类餐饮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商标权利人向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称: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在门店、点菜单、围裙上印制并使用“洞子老火锅”标识,涉嫌侵权,请求赔偿并查处当事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即立案调查。权利人投诉的同时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鉴于行政处罚需参考法院的裁定结果,于8月18日对案件中止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印制并使用载有“洞子老火锅”字样的点菜单、围裙、店铺招牌,但未见当事人出售含有“洞子”商标的有关商品,亦未在其它场所或媒介宣传使用“洞子”商标,且侵权获利无法确定。2022年9月6日,执法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费壹万元,并向双方出具了《投诉调解书》,双方向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9月7日,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审核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了《民事裁定书》。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系员工窃取所在企业的意向客户名单侵害商业秘密一审民事案件。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陈某系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公司的员工。被告工作岗位为“商务”,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电话、交易意向、交易习惯、预算金额等特殊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有几千条客户名单信息,系原告员工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帖或跟帖收集的意向整形客户,员工私信客户索要电话、询问意向项目,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到该系统。原告举示了其中5个意向客户信息,认为被告窃取上述客户名单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签订合同。被告陈述该5个客户系其自有客户,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5个客户为被告自有客户。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2015年5月28日,郑州A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MINTER”英文商标;2019年2月28日,A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含床垫、非医用气褥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2013年5月,黄某在辽宁省设立B床垫厂,工厂雇佣有十余名工人。2020年下半年,郑州A公司重庆地区代理商周某、刘某联系黄某,在黄某处订购假冒A公司注册商标的“托玛琳”系列床垫、贵妃垫等产品及产品说明书。黄某每次通过微信接到周某、刘某发出的订单后,便安排B床垫厂工人制作床垫、贵妃垫,并印刷大量假冒A公司“托玛琳”系列产品说明书,随后一同发货至周某、刘某处。经查,周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40余万元,黄某收取刘某、周某支付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货款5万余元。
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周某分别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十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依照“应听尽听”要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黄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并将行政处罚线索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5月13日,重庆海关所属渝州海关通过风险布控,先后对重庆两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欧洲的常规货物进行查验,共计查获带有“BMW”标识的汽车车灯7 3套,具有较大侵权嫌疑,两起案件申报货值合计人民币43240元。重庆海关随后依职权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重庆海关对该两起案件立案后,依法对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调查,经侵权认定后,最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王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一案
2022年1月18日,云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区公安局,在当事人王某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和车内查获其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卷烟1098.3条,案值26.6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可能构成罪,云阳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王某某、其妻子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22年7月2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杨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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